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昔日“琼花”,今日“秋菊”—— 关于芭蕾舞剧《红色娘子军》产权争议的一个法理分析
苏力
在芭蕾舞剧《红色娘子军》著作权争议的背后,不仅有著作权法的问题,还有更深层的法理问题。从文学剧本《红》到电影《红》再到芭蕾舞剧《红》的两次作品演绎,其实是两次形式迥异的“跨界”创作。《著作权法》对“摄制”与“改编”的区分,夸大了剧本及其作者对电影摄制、尤其是对舞剧创作的贡献,客观上严重低估了相关团队无法替代的重大创造和贡献。电影剧本《红》的作者有权依法要求获得回报,但只能是在合乎情理的范围之内。芭蕾舞剧的特点是产权的高度碎片化,如简单套用个人产权/著作权制度,将导致财产无法被有效使用的“反公地悲剧”。借鉴影视作品的产权配置,芭蕾舞剧的著作权应被推定为芭蕾舞剧团所有,同时应考虑豁免因改编作品所需支付给原作者的报酬。本案的法理学意义是提示我们重新认识产权问题,重视产权私有化的边界,避免产权过度细化导致财产的无法“物尽其用”。
关键词: 芭蕾舞剧, 著作权, 改编, 名利, 反公地